一、肥料称号及牌号
1、应表明国家尺度、行业尺度曾经划定的肥料称号。对商品称号或许特别用处的肥料称号,可在产物称号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。 2、国家尺度、行业尺度对产物称号没有划定的,应应用不会惹起用户、消费者误会和混杂的罕用称号。 3、产物称号不允许增加带有不实、夸张性质的词语,如“高效XX”、“XX肥王”、“全元素XX肥料”等。 4、企业能够标注经注册登记的牌号。
二、肥料规格、品级和净含量
1、肥料产物尺度中已划定规格、品级、种其余,应表明响应的规格、品级、种别。若仅表明营养含量,则视为产物品质全项技术指标相符营养含量所对应的产物品级请求。 2、肥料产物单件深圳包装设计上应表清白含量。净含量标注应相符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划定》的请求。
三、营养含量:
应以繁多数值表明营养的含量。 繁多肥料 1、应表明繁多营养的百分含量。 2、若参加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可表明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(以元素单质计,下同),应按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两种范例分离表明各单营养含量及各自响应的总含量,不得将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含量与重要营养相加。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.02%或(和)中量元素含量低于 2%的不得表明。
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 1、应表明N、P2O5、 K2O总营养的百分含量,总营养表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营养表明值之和,不得将其余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营养。 2、应以配合式分离表明总氮、有用五氧化二磷、氧化钾的百分含量,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-15-15。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营养的地位标以“0”,如氮钾复混肥料15-0-10。 3、若参加中量元素、微量元素,不在包装容器和品质证实书上表明(有国家尺度或行业尺度划定的除外)。
中量元素肥料 1、应分离零丁表明各中量元素营养含量及中量元素营养含量之和。含量小于2%的繁多中量元素不得表明。 2、若参加微量元素,可表明微量元素,应分离表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,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。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离标出各类微量元素的繁多含量及微量元素营养含量之和。